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征民意:拖欠账款情况拟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9 17:44:00    

7月8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权益保护”部分,分别提出解决拖欠账款、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等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依法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信息共享、协商调解、提醒督办、司法救济、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以及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其中提出,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实施积极稳妥的监管政策,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提出,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活动。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记者:郭梦桐 编辑:杨子梦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