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法院公正裁判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案
“这起案件的审理难度极大,承办法官的审理思路清晰、专业素质过硬,让人印象深刻。”参与案件的代理律师表示。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对侯某某诉A公司、B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劳动者孙某某生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2月,孙某某通过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叉车装卸及库管工作。同年9月23日,孙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由于某物流公司先后将装卸业务发包给A公司和B公司,且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孙某某的妻子侯某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受阻,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主张孙某某的“劳务合同”已到期,其后续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关系应归属于B公司;B公司则认可与孙某某存在“劳务关系”。然而,法院经审理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严重混同——A公司监事同时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均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主导,劳动者工资也统一由辛某某发放。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某自2022年2月至死亡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侯某某对B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案件审理面临三大突出难点,对司法裁判构成严峻考验。关键事实查证困难。因劳动者孙某某死亡,许多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细节无法由本人陈述,导致证据链出现严重断裂,给法院还原案件事实带来极大阻碍。
关联公司责任主体认定复杂。A、B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界限模糊,混同程度极高。这种高度混同的状态,使得劳动关系的归属难以通过表面的合同形式简单判定,需要深入挖掘实际用工情况。
企业涉嫌规避责任增加审理复杂性。A公司在一审判决当日办理注销手续,明显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这一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添了变数。
面对上述难点,承办法官始终紧扣“劳动关系实质认定”核心,严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主体适格性、管理从属性和业务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同时,穿透“劳务合同”的形式,结合微信工作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关联公司责任界定上,法官未被表面合同关系迷惑,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综合日常管理、控制权等因素判定责任主体,体现了“重实质轻形式”的司法原则。对于A公司注销行为,法官依法否定其规避责任的意图,明确股东辛某某的责任,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为劳动者权益兜底。
对劳动者家属而言,判决为后续维权扫清了障碍。判决生效后,侯某某顺利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孙某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家属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缓解了家庭困境,让劳动者家属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对企业用工而言,判决起到了强烈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它明确关联公司不得通过内部业务发包、签订不同合同等安排规避劳动法责任,强调公司独立人格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有助于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构建诚信有序的用工环境。
对司法实践而言,案件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这一复杂法律问题上树立了司法典范。承办法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审理思路,准确适用法律,穿透混同迷雾,清晰界定责任主体,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彰显了司法在化解复杂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此案的审理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未来,珲春法院将继续以专业司法服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司法力量。
通讯员:李钟瑞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