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筑牢气象安全防线!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18:18:00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局地性、突发性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对城市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威胁日益凸显。为满足新形势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增强城市韧性防御能力,6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桂芹介绍,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立足我市气象灾害新特点,聚焦“防抗救”全链条管理机制,着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保障城市运行、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条例》在明晰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主体责任基础上,对相关部门和镇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宣传、应急演练、预警信息传播、灾情报告等方面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保险机制分担灾害风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深化区域协作,推动与周边地区在气象信息共享、灾害防御、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合作,建立联防联动机制。

突出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前置

《条例》在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防雷减灾管理等作出规定的同时,强化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的应用,授权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提升系统防御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新增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要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并定期巡查。

深化创新赋能,提升科学防御水平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动能。《条例》注重智慧防御,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深度融合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职责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现“跨层级、跨行业”的信息实时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保障

在应对极端天气方面,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极端天气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治理。在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加强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在海洋气象灾害防御方面,规定要加强防御体系建设,运用气象卫星、海洋浮标、雷达等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建立专业化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为海洋渔业、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防灾减灾提供保障服务。

加强预警响应,优化灾害应对处置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规定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行业、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业、停课、停运等防灾避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李晓哲 通讯员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