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合同纠纷案例。王某赊购了5000元蔬菜,被蔬菜店追要时称是徐某所购,自己代为“帮忙”。随后徐某手写欠条至蔬菜店,但蔬菜店坚持认为王某应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单方出具欠条不构成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判决王某向某蔬菜店支付货款5000余元及利息损失。